明代江南重赋的数据分析:以苏州府为例
曹树基
明代前期“江南重赋”曾是中国经济史的重要议题。采用数据分析方法,我们知道,洪武二十六年苏州府各县耕地面积相当于1949年的93.3%,以后的田赋增加与田亩的增加基本无关。该年,苏州府的田赋率为13%,大大高于其他地区。不过,从永乐年间开始,苏州府的官员通过土地税的“加耗”(运输成本)与徭役来操纵税额,达成各县赋役负担上的基本公平,保证了江南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关键词:田亩饱和度;江南重赋;加耗;田赋率
一、问题与方法
关于明代前期的江南重赋,曾经是中国经济史的重要议题,已有成果堪称丰硕。1995年,范金民曾对江南重赋之原因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江南重赋产生的原因在于朱元璋接收了前朝的全部官田,又加大了打击江南富豪的力度,通过各种手段增加了大量官田,从而形成江南重赋。①
具体而言,范金民以秋粮增长为例说明田赋的增长。南宋宝祐五年(1257)苏州府秋粮为30.3万石,元延祐四年(1317)增加为88万石,明洪武年间增加为100万石,洪武后期更增加为270余万石。②范金民还以田亩数据说明重赋的原因。洪武九年(1376),苏州府田地为67490顷,洪武后期增加为95417顷③,其中官田60094顷,民田为35323顷;官田占63%,民田占37%。
虽然这一分析从田亩与田赋两个方面揭示了江南赋的基本面相,但本文并不满足于此,试提出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在田赋总量增长的同时,如果田亩总量也在增长,单位面积的田赋可能没有增加;如果田亩的增加并没有达到当地的极限,新垦的农田可能承担新增的田赋,果真如此,则重赋不重。其二,明代江南地区的田赋,一般为每亩数斗,假如江南亩产甚高,亩税数斗也只是亩产的1%,如此还能说江南重赋吗?
为解决第一个问题,本文引入一个新的分析工具——“田亩饱和度”。假定1949年田亩数为传统时代的最高水平,那么,所谓“田亩饱和度”,指的是历史时期某一地区的田亩与1949年同一地区田亩之比。这一数据可以用来测量政府征收田赋的水平,以及这一地区的土地开发程度。田亩饱和度越高,政府控制的纳税田亩越多,区域的开发水平越高;田亩饱和度越低,则政府控制的纳税田亩越少,区域开发水平越低。迄今为止,我们已有数篇文章讨论闽、赣、粤三省的明代田亩饱和度及其相关问题④,本文将讨论的范围扩展至江南地区。
为解决第二个问题,本文再引入第二个分析工具——“田赋率”。所谓“田赋率”指的是狭义农业税率,即土地税率。“重赋”真实含义应当是指江南地区的田赋率高于其他地区,而不是其他。
一些学者不承认田赋率的存在。如王毓铨曾撰文《纳粮也是当差》,认为赋役合一是封建中国的赋役特点。[1](P756-777)刘志伟、申斌将“纳粮当差”解释为一个编户向王朝国家承担的赋役负担的整体,并进一步将其归纳为“赋中有役”。[2](P85-112)众所周知,田赋随着田地产权的转移而转移,而耕作者承担的力役却系于户名,与田地产权转移无关。这也是明代“寄庄”的本质所在。赋与役,其主体确实是分开的。
二、田亩饱和度
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洪武年间可靠的户口数据产生于洪武二十四年,可靠的军卫数据产生于洪武二十六年,因此,洪武二十六年(1393)成为明代初年户口、田亩数据的标准时点。[3](P18-98)本节先将1949年苏州府县境调整至与1393年基本一致,再考察同一境域中的户口与田亩变化,最后计算1393年及其他年份的田亩饱和度。
(一)县境变动
洪武元年,朱元璋即位,建立明朝。苏州府辖长洲、吴县、吴江、昆山、常熟、嘉定六县,洪武八年从扬州府划入崇明县。弘治十年(1497)析昆山、常熟、嘉定三县于太仓卫城置太仓州,领崇明县。
清雍正二年(1724)从长洲县析出元和县。又升太仓州为直隶州,同时析太仓地置镇洋县,析嘉定县置宝山县。太仓州辖镇洋、嘉定、宝山、崇明四县。雍正四年又析吴江偏西之地置震泽县,析常熟东境置昭文县,宣统三年(1911)至民国元年,元和、震泽、昭文、镇洋等四县先后并入各自母县。所以,这些县及类似行政单位的境域变动可以忽略。民国年间,宝山县之南境划入上海市区。1949—1950年间,嘉定与青浦有政区交换,各有划入与划出。当然,嘉定也有部分境域划入上海市区,因面积不大,皆不予讨论。
由此可见,在苏州府境各县中,最复杂的政区变动当属于弘治十年太仓州之设。各种版本的《太仓州志》都没有记载弘治十年设州时其境域的具体由来。新修《太仓县志》称:“明弘治十年,划昆山之新安、惠安、湖川三乡,常熟之双凤乡、嘉定之乐智、循乐两乡建立太仓州。”[4](P68)常熟县划出1乡,不用讨论。
万历《嘉定县志》卷一记载:“弘治十年以增置太仓州,割循义、乐智二乡之大半,今领乡仍故。都二十有四,里六百六十有八。”这一说法是不确切的。新修《嘉定县志》记载:“弘治十年,分西北境循义乡二十都及二十二都的半区、乐智乡二十五都、服礼乡十八都隶太仓州。”[5](P59-60)万历《嘉定县志》卷一中有6乡27个都的编号,其中第18都、第20都与25都空缺,应当是划入了太仓。所以,新修《嘉定县志》称该县有3.5个都划入太仓是正确的。加上“在城”都,全县28个都,划入太仓的部分占原嘉定都数的12.5%(3.5/28),约为0.75个乡(0.125×6)。
嘉靖《昆山县志》卷一《沿革》称:“弘治十年……割县之湖川、新安二乡,及惠安乡之半置太仓州。”即割了2.5个乡给太仓。这样,弘治十年太仓州共从周边三县接纳了4.25个乡(1+0.75+2.5),昆山占其中58.8%(2.5/4.25)。常熟占23.5%(1/4.25),嘉定占17.7%(0.75/4.25)。
这一算法可以得到检验。弘治《太仓州志》卷三记载了区、里、户、口与田亩的构成,详见表1。
里与人口的比例与田亩的比例相差较大,而上文计算所得与田亩比例极为接近。因此,采用计算所得数据就有了充足的理由。
1928年上海市与宝山县划界,县境南部7市乡划入上海,全县尚存8市乡。[6](P132-133)可以假设划入上海的人口稍多于县境北部,而划入上海的田亩稍少于县境北部。精确的计算没有意义,设南北两部分各占人口与田亩的50%。
据《启东县志》,元末至明朝中叶,长江主流移向北泓,海门县首当其中,四迁县志。清康熙十一年(1672),海门民户所剩无几,改为乡,并入通州。乾隆三十三年(1768),割通州19个沙,崇明11个沙及新涨10个沙建海门直隶厅。今启东县管辖的中部地区,为直隶厅的东境。[7](P83)也就是说,在1768年的海门县,大约有27.5%属于崇明(11/40)。启东全境分南、中、北三个部分,直到光绪二十三年(1897),南部地区仍属崇明管辖。1928年设启东县,可以将原属崇明县管辖地区设为启东县的1/3。考虑到1928年以后启东县的继续围垦,因此,可以将1949年启东县的30%视为原崇明县地。于是有表2。
(二)户口与田亩
洪武《苏州府志》、同治《苏州府志》与光绪《苏州府志》都只记载了洪武九年苏州府属各县户口与田赋,兹根据其他资料重建洪武二十四年苏州府属各县户口与田赋。兹分述如下。
洪武《苏州府志》卷十《户口》记载洪武九年苏州府七县户数50.8万,口数215.9万,户均4.3口。田土674.9万亩,其中包括官田、民田及抄没田若干。具体如表3所示。
本文欲重建洪武二十四年户口与田亩数据,然而,仅从明代常熟、昆山、吴江、嘉定、崇明等五县县志中查得各县洪武二十四年户口与田亩,其中吴江田亩数缺。又因长洲、吴县两县户口、田亩数据皆缺,不得不采用估算的方法进行重建。
假定长洲、吴县洪武九年数据即为洪武二十四年数,所得洪武二十四年苏州府户数为482026,口数为2186278,户均4.5口。在《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户口》中,洪武二十四年苏州府户数为491514,口数为2355030,户均4.8口,更加合理。因此,表4中的口数采用户均4.8口进行修正获得。
洪武九年,崇明只有22.6万亩,大约一半官田,一半民田;洪武二十四年,崇明田亩高达72.5万亩。又据正德《姑苏志》,弘治十六年,崇明田亩高达89.5万亩,其中官田22.48万亩,令人猜测洪武九年崇明的22.6万亩只是官田数。
从洪武九年至洪武二十四年,崇明田亩从22.6万亩增加至72.5万亩,人均多达8.9亩,洪武九年崇明田亩的低估是显然的。以常熟县人均4.2亩计,洪武二十四年崇明县应有人口17.3万(72.5/4.2),以户均4.8口计,则有3.6万户。
人均亩数最低的三县,吴县、长洲与吴江,采用的都是洪武九年的田亩数。这似乎暗示着,洪武二十四年,这三县的田亩应当更高一些。从洪武九年至洪武二十四年,常熟、昆山、嘉定等三县田亩数从384.5万亩增加至432.3万亩,增加了12.4%。假定长洲、吴县与吴江等三县的增长幅度也是如此,就有估计亩数详见表4。
尽管昆山县洪武二十四年户数为7.9万,口数为33.7万,大大低于洪武九年数,但本文不予采纳,反而依户均4.8口将其洪武二十四年口数修正为47.9万,理由详见下一节之申论。
在数据修正之后,长洲县与吴江县人均田亩接近苏州府平均值,吴县仍低,可能是由于苏州城市人口集中于吴县辖境所致。修正过的数据显然更加合理。
(三)军卫与屯田
洪武《苏州府志》卷十四《军卫》记载本朝有苏州卫与太仓卫。苏州卫所辖4所分别驻于盘胥门、娄齐门、葑门与阊门,而据正德《姑苏志》卷二十五《兵防》,苏州卫有5所,其中后千户所分立为嘉兴守御千户所,苏州卫驻所于苏州府的士兵与家属合计1.34万口(1120×3×4)。无屯田记载。
民国《太仓州志》卷十三《兵防》记载,明太仓卫共有10个千户所,军士11200人,隶中军都督府。洪武四年并为左、右、中、前、后五千户所,洪武十二年以其半分隶镇海卫。十九年领吴淞江守御千户所,位于今宝山境内,即洪武时期的嘉定县境内。镇海卫驻洪武年间的昆山境内,嘉靖年间移一所入崇明,一所守浏河堡,即太仓浏河出海口。如此,可知洪武二十四年昆山县境内驻有10所,嘉定县境内驻有1所。也就是说,昆山境内增加军卫人口3.36万,嘉定境内增加0.34万。
据同一资料,太仓卫有赡军田27341亩,镇海卫有赡军田20899亩,合计48240亩。也就是说,昆山县的田亩可以增加4.8万亩。详见表5。
(四)田亩饱和度
在将1949年人口与田亩数据录入表5时,特别要注意将太仓县数据一分为三,依不同的比例分配给昆山、常熟与嘉定。同样,鉴于宝山县有差不多同样多的人口与田亩划入上海,故有2倍于1949年宝山县的人口与田亩加入洪武二十四年的嘉定县。
《太仓市农业志》记载弘治十年置太仓州时,划入官民田地96.2万亩。这是弘治《太仓州志》卷三中的总数,本文表1中的98.1万亩是分项加总数。该志又称,太仓县耕地面积基本保持在90万亩左右。如清雍正四年,太仓州与镇洋合计耕地面积87.7万亩。1913年,太仓县共有耕地82.4万亩,未垦地1.4万亩。1949年太仓县耕地82.4万亩。1950年进行土地改革,将习惯面积改为市亩计量,全县耕地为76.5万亩。[8](P60-61)表5中80.1万亩出自《太仓县志》,应当是介于旧亩与市亩之间的一个平衡数。
兹就各县数据讨论如下:
苏州府的两个附郭县,长洲与吴县,是苏州府各县中田亩饱和度最高的,原因就在于明初以降,苏州城市的扩大与城镇的增加,减少了耕地的数量。
1393年昆山耕地数量略超过1949年,嘉定略少于1949年。1393年崇明田亩饱和度只有51.7%。而据正德《姑苏志》卷十五,弘治十六年崇明田亩多达89.5万亩,田亩饱和度增加至63.9%(89.5/140.1)。
常熟县的田亩饱和度不足70%,究其原因,也与明清以来的大规模垦沙有关。江阴以下长江水面骤宽,呈喇叭状。在江流与海潮的作用下,大量泥沙沉隆淤积,形成沙洲境内北部沙洲众多,滩涂发育的自然特点。自宋至1985年,沙洲境内共围垦土地约85万亩,除去坍塌土地,实际增加70多万亩。[9](P321)为此,1962年析江阴、常熟两县置沙洲县。可以说,沙洲县是从长江中涨出来的。
崇明岛的面积变动不居,表5中的数据只是一个大概的估计。大致说来,洪武二十六年崇明岛的田亩饱和度只有51.7%,这并不是说该岛的开发程度不够,而是说,以后的涨沙有可能为该岛之围垦带来更多的机会与可能性。
合而计之,洪武二十六年苏州府田亩饱和度已达93.3%,其耕地面积较1949年略少。洪武二十六年以后苏州府城镇发展占用的耕地,与垦沙所增耕地大致相当。
至此,我们可以回答本文开始时提出的问题,从洪武九年至洪武二十六年,苏州府田赋总量的增加与田亩的增加有关;洪武二十六年,苏州府田亩已经接近当地的极限,田赋的增加与田亩的增加基本无关。
三、正粮与加耗
本节首先讨论官田、民田与户口的数量关系,再讨论正粮与加耗的数量关系,为最后求得田赋率扫清障碍。
(一)官田、民田与户口
上文已揭,洪武九年崇明县田亩数存在问题,不堪采用,其余六县官田与民田的变化情况见表6。
洪武九年六县官田比例只有59%,而昆山高达77.9%。洪武二十四年只有常熟、嘉定两县数据,官田比例高达76.8%,与洪武九年的昆山相近。弘治十六年昆山、长洲、嘉定、太仓四县官田比例最高,在71.4%~81.7%之间。八县官田占全部田亩的62.9%。
行文至此,令我们联想起上文议及的洪武九年以后昆山户口数的大幅减少。嘉靖《昆山县志》卷一《户口》在记载了洪武九年的10万户、39万人口之后,又记载洪武二十四年7.9万户,33.7万口。以后户口数一直大大低于此数。弘治五年户数8.6万,口数只有16.4万;弘治十五年户数7.5万,口数16.5万。弘治十年割出0.588个昆山设立太仓,户口数据居然没有大幅减少,原因不明。
嘉靖《昆山县志》作者称:
谨按洪武初年乱极,方治民数三十九万有奇。成化、弘治之间,极其盛矣,而反不及其数,何耶?意者国初法令严密,不敢有漏籍者耳,可以观世矣。
成化、弘治户口数据大大少于洪武,哪里有什么“极其盛矣”?再查嘉靖《嘉定县志》卷五《田赋》与嘉靖《常熟县志》卷二《户口》,得弘治十年析县之前户口数据,详见表7。
表7中,官田比例最高的昆山,其户口数减少得最多。官田与民田比例相当的常熟,其户口数不减反增。昆山的派役单位减少到如此程度,其实对其官田高比例的一个补偿。
(二)正粮与加耗
关于苏州府田赋总额,洪武《苏州府志》卷十《税粮》所载洪武九年全府“秋粮正耗”为2146831石,较我们进行的分县加总数2346827石少了199996石。个位上的差异应当是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造成,而20万的差异,应当是洪武《苏州府志》的撰写者疏忽所致。
关于苏州府田赋等级,洪武《苏州府志》卷十《田亩》是这样记载的:
长洲县……官田五千三十九顷九十六亩三分二毫……原科一则七斗三升,一则六斗三升,一则五斗三升,一则四斗三升,一则三斗三升,一则二斗三升,一则一斗三升,一则二斗,一则五升,一则三升……民田计三千六百四十五顷四十五亩六分四厘……一则二斗六升,一则二斗三升,一则一斗六升,一则一斗三升,一则五升,一则三升……
在长洲县,官田分为十则,第一则每亩科税0.73石,以后七则,每则减少0.1石;民田分为六则,第一则每亩科税只有0.26石,以后依次递减。显然,民田税负较官田为轻。
正德《姑苏志》卷十五也有分县秋粮正耗米的记载,还有各县“每亩摊征平米”之记载,所谓“平米”,包括正耗,再将不同等级的税率平均。如长洲平均每亩税负为0.375石,吴县0.344石等,详见表8。
常熟高乡0.218石,低乡0.31石,考虑到常熟低乡多于高乡,表8取0.28石。嘉定一般田亩为0.3石,薄田为0.2石,表8取0.28石。崇明记为“额不起运,无耗,照旧征收”,无每亩摊征平米数,表8设其每亩征收0.3石。
根据田亩数与税则推算出来的分县税粮较原分县税粮皆多,崇明多得最为离谱,原来只有24400石的秋粮,居然推算成了268590石。推算所得分县秋粮加总数为3056799石,大大超过了原记载中分县加总的2043010石。有意思的是,该志在记载分县秋粮之前,其实还有一总额之记载,其数为秋粮正米2038640石,连耗共米3056014石,即原数中的“正米连耗”与表8中的推算几乎完全相同。可见表8对于常熟、嘉定、崇明三县的每亩摊平插值相当准确。
表8中的分县秋粮实为正粮,总额及表8中的分县推算数据为正耗。表8中的崇明原额秋粮24400石应是修志者的笔误,其实际值应当为244000。原分县秋粮加总额不是表8中的2043010石,而是表9中的2262610石。
用表9中的“推算秋粮”减去“秋粮”,所得即为“加耗”。用“加耗”除以“秋粮”,所得即为“加耗率”。弘治十六年,苏州府属八县加耗率为38.9%,即100石正粮,征收38.9石“加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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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岛孤悬大江之中,官田甚少,排除不计,其余七县的官田占比与加耗率之间存在某种相关性,即官田占比越大,加耗率越低,反之则越高。详见图1。吴县加耗率高达87.4%,稍有一些不正常,令人揣测其中有相当部分的加耗,并不出自田亩,而是出自商业。关于这一点,希望将来能够得到证实或证伪。
表8中的“每亩摊米”修正数,打破了洪武九年的税亩多则,基本简化为一县一则。这样就可以计算苏州府属各县的平均田赋率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田赋率”是包括正粮与加耗在内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田赋。
伍丹戈先生指出,这种“均征加耗法”也叫做“加耗折征率”,通行的名称叫做“平米法”[10],其性质是将耗米作为平衡负担、保证税收、维持地方官吏开支,以及弥补亏空、赈济灾荒的重要手段。本节不仅证明,加耗成为政府平衡田赋的手段:官田占比越大,加耗率越低,反之则越高;本节还证明,政府可能采用降低户口数以减役,作为对其官田的高比例的补偿。
四、米、稻谷与田赋率
在展开本节讨论之前,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即田赋究竟是稻米还是稻谷?本节证明南京仓中的粮食是稻米,而农民交纳的田赋也是稻米。
(一)秋粮米与糙粳米
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税粮》中的“本府夏税秋粮”,似乎是一种混合了米与谷的表达。其文曰:
国朝洪武初……大麦正耗一万一百石,小麦五万一千八百石,豆一十七石,菜子二十七石,粮糙粳米九十四石……秋粮正耗二百一十四万六千六百石,黄豆二千七百八十石各有奇……
田赋主要由“秋粮正耗”构成,“糙粳米”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根据田雨的研究,所谓“糙粳米”其实是“白粮”。明代白粮是政府主要向江南五府(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农民所征收的“一种特供用途的额外漕粮(实物税),其送至内府供应宫廷、宗人府的消费以及满足京师大小官员俸禄开支的需要”[11](P1)。白粮具有特殊的用途且以征收本色为主,故而要经过一定的加工才能完成。“白粮干圆洁白,其色赛雪,官派小民舂以输官,不下巨万。”[12](卷六《土产》,P240)
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记载如下:
弘治十四年……本府秋粮米一十二万四百二石四斗八升二合七勺,官米一万五千八百二十八石五斗三升六合,民米一十万四千五百七十三石九斗四升六合七勺。存留米一万六千六百二石四斗八升二合七勺,起运米一十万三千八百石,京库折银米七万一千石,每石折正银二钱五分,共折银一万七千七百五十两。南京供用库芝麻八百石。南京各卫仓米三万二千石。
可以将上文记载简化为以下诸式:其一,12.04(万石)=1.58(官米)+10.46(民米);其二,12.04(万石)=1.66(存留)+10.38(起运);其三,10.38(万石)=7.1(京库折银米)+3.2(南京各卫仓米)+0.08(芝麻);其四,17750(两)=71000(石)×0.25(两)。各分项数与总数完全吻合。
《明会典》卷24“徽州府”条下的记载如下:夏税京库折银粮2.2万石,秋粮京库折银粮7.1万石。在折银征收中,“粮”与“米”是没有区别的,米与芝麻是可以相加的。
(二)明代粮仓储存米
在苏州府,明代张洪撰《济农仓记》,称其宣德七年(1432)设济农仓的情况:
与苏州太守况公同心同力,以全活穷民为已任,出库储籴米三万石,劝借富人九万石,撙节漕运浮费五万石,搜剔豪右侵占绝戸田租一十二万石,通二十九万石分贮六县,每县置仓六十间,常熟贮米五万余石,增置仓四十间,共百间,总曰济农仓。[13](卷二三《公署三》,P16)
在江阴县,一段明代资料议及刘学周将粮里之役一分为四,分别承担解运、折徭、书算与空役。其文如下:
刘侯学周,万历二十五年审役,每区扇米头四分五厘,银头三分,区书一分,空役一分五厘,收米管解运,收银兼折徭,区书管书算。空役每厘纳银二两五钱充。本年开仓、祭江、验米、讲兑、煎耗、解贴诸用,当役者劳不复费。
是“验米”而不是验谷。此外,查清代文献,可知从储米到储谷的转变发表在清代雍正年间。同治《苏州府志》卷十七《田赋六》记载了雍正三年的一段上谕:
谕积贮仓粮特为备荒赈济之用,但南省地方甚属潮湿,米在仓一二年便致霉烂,实难收贮。改贮稻谷,似可长久。应否改贮稻谷收贮之处,着详议具奏。[13](卷一七《田赋六》,P17-18)
下文接着讲安徽原来就是贮藏稻谷,而非存贮米石,无庸改易。又说江淮截漕米8万余石,分作二年改换稻谷,造仓收贮。据此,人们通常将雍正三年当作全国性仓贮稻谷的开端。
关于粮食亩产,正德年间张凤在《复旧规革弊便民案》中提到松江府的粮食亩产:“西乡虽是粮重,毎亩岁收米或三石余者有之,中乡虽是粮轻,每亩岁收或一石五斗不足者有之。”[14](卷七《田赋中》,P27)以平均亩产稻米2.5石计,折合产米375斤(2.5×150),以70%折米率计,折合亩产稻谷536斤(375/0.7)。民国年间,无锡一带的粮食亩产“长期俳佪在300公斤左右”[15](P1449),这里的亩产是稻谷,与明代数据是吻合的。
关于折米率,雍正年间的田文镜《请复仓谷借粜疏》载:
臣五年于兹,无时无刻不以仓贮民食为念。常将各属所有积谷,或当委官盘查,或乘新旧交代,俱令其分别积谷年分久暂,每样各取一石,碾验米粒成色,则新入仓者每谷一石得米六斗五六升,其次则六斗有零矣,再其次则五斗有零矣。[16](卷四〇《户政十五•仓储下》,P7)
田文镜的稻谷折米率最高只有65%~66%,最差的只有50%。江南土改文献中提到“白米”的出米率只有50%,其实就是上引弘治《吴江志》中提到的“干圆洁白,其色赛雪”白粮。以当代人的生活经验而言,66%以下的折米率实在太低。研究者将1950年代浙北的折米率定为68%[17](P236),本文定为70%,这一差异并不影响计算。
表8显示苏州每亩征收田赋米0.32石,折合米48斤(0.32×150),约折合稻谷70斤(48/0.7)。以平均亩产540斤计,田赋占稻田正产量的13%(70/540)。各县税则不同,但如果考虑到各县地理条件不同,产量亦有不同,故认为这一田赋率适用于苏州府各县。这一数据已经将田赋的民解民运即加耗考虑在内,那么,可以认为洪武二十四年年苏州府的田赋率为13%。
五、讨论
在上引文中,范金民认为,正统元年(1436),英宗批准在江南实行改科田,苏、松等处官田,亩科4斗1升至2石以上者减作2斗7升,2~4斗者减作2斗,1斗1升至2斗者减作1斗。由于官田赋重,减税中的最大获益者当然是官田。然而,由于表7的数据并不能完全说明官田越多,减税越多;相反,表9及图1却说明,官田越多,加耗率越低,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苏州地方政府通过“加耗”来调节实际田赋率。同时,在官田比例最高的昆山,政府则通过减少派役单位对其官田的高比例进行补偿。正德《姑苏志》卷十五称:“永乐以来,漕运愈远,加耗滋多,乃至三百万石。”通过加耗调节田赋,始自永乐年间。
在上引文中,刘志伟、申斌指出:“缴纳田赋的编户要承担的责任,不只是根据田地科则缴纳固定数额的土地税,而是要把其承担的赋额上纳到指定衙门或仓口的全部责任。”这里说的明初或洪武年间的情形。事实上,编户的解运之责只限于他们所承担的田赋,而不可能超出。所以,刘志伟、申斌称“明初的田赋的本质是户役,而不是土地财产税”就有点言过其实。由于承担100石秋粮米之解运的人力,一定少于承担1000石秋粮米的解运人力;如果某甲的田赋只有100石秋粮米,他们绝不可能承担运输1000石秋粮米的责任。这样一来,解运之役,仍然可以看作田赋之附加。地方政府将运输成本折算为以货币或实物表达的“加耗”进行核算与调整,有统一的度量标准,因此,地方政府有能力通过“加耗”来调整税率。
田赋加耗与户口之役,其实是政府操纵税额的左手与右手。这一作法相当隐蔽,长期以来并不为人所知。正是赋役负担上的基本公平,保证了江南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其他地区的田赋率可以徽州为例。据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上》,洪武二十四年徽州府官民田土山塘242.7万亩,而1949年耕地面积只有120.4万亩[18](P1412-1427),田亩饱和度高达201.5%(242.7/120.4);洪武二十四年秋粮米11.8万石,每亩平均0.0488石(11.8/242.7)。如将田亩饱和度考虑其中,实际每亩平均田赋0.098石(0.0488×2.015),约为14.7斤米(0.098×150),折合稻谷21斤(14.7/0.7)。1919年,绩溪水稻亩产大米1.75石,实为262.5斤(1.75×150),折合稻谷375斤(262.5/0.7)。[19](P158、P161)假定这就是明代水稻亩产,则洪武二十四年田赋率为5.6%(21/375)。苏州府的重赋是显而易见的。
依照现代税制原则,高收入者纳税率高,反之则低。苏州府亩产差不多是徽州府1.44倍(540/375),而苏州府田赋率是徽州府的2.3倍(13/5.6),并无不妥。这也是高额田赋下江南依然可以维持富裕繁荣的秘密所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发现,即便在一个专制的国家中,只要官员们有自己施展能力的空间,官僚机器就能顺利地运作,就不会出现从上到下的全方位的僵化。江南地方官员以政策的不断微调来展示其富有弹性的税务管理能力,累积的作用依然是显著的。同样,只要老天帮忙,风调雨顺,且没有外来的强大的破坏性力量的介入,一个庞大的顺利运转的国家机器就不会轻易地失灵。
注释:
①范金民《江南重赋原因的探讨》(原发表于《中国农史》1995年第3期,后收入氏著《江南社会经济研究·明清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
②除了元延祐四年88万石出自《苏松历代财赋考》外,其他数据没有查到准确出处。本文在讨论各项史籍所载数据时,不再考虑这几个数据。
③此数据为正德《姑苏志》卷十五所载。该志记载苏州府田土总额为99700顷,而在《大明会典》卷十九中,苏州府田土总额为98507顷,故范金民先生认为正德《姑苏志》所载应当为洪武后期数。
④曹树基《“田亩饱和度”与明代闽赣粤三省毗邻区的人口迁移》(《清华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周星宇、曹树基《化民为贼:明代南赣地区的赋役、移民与民变——以龙南、安远两县为中心》(《史林》2023年第1期),曹树基、周翔宇《“田亩饱和度”与潮州府的人口迁移》(《区域史研究》,2023年,待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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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曹树基,三江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
编排:张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