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篇
最近,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着实火了,聊天表情包瞬间从呆萌的“谢飞机”变成了拥有欧式大双眼皮的达康书记。
随着故事的发展,网络上掀起了“谁是铁狼”的讨论,也有不少人根据剧中人物站起了CP,当然,要为达康书记守护GDP的人也不少。
至此,#人民的名义#微博话题阅读量已超过8亿。
很多网友表示从来不追国产剧,但却为了这部剧而神魂颠倒。一路强忍着好奇心,堵住耳朵不听剧透,每天都守在电视机面前为收视率默默贡献着,小编也是其中一个。
但小编实在搞不懂!!!
大风厂老板蔡成功口口声声说是山水集团蓄意侵吞服装厂的土地和股权,但他们之间的合同不是白纸黑字,还受法院保护吗?
到底是有什么漏洞,让山水集团高小琴钻了空子?
或是达康书记的老婆欧阳菁故意让蔡成功“过桥”失败,到底是为了获得什么好处?
为了解开各种疑问,小编决定去请教八戒法律的律师姚玲。
姚律师首先表示,她是一枚达康书记的铁粉,接着才说:“这一系列纠纷的发生,尤其是因为大风服装厂二十多年前改制所牵扯出的与股权相关的法律问题,真是值得为广大创业者和企业经营者好好上一课。”
那么,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剧情:
二十多年前,国企大风厂实施了改制,股权结构变成了蔡成功持有51%股权,职工以工会为代表持有49%股权。最近几年,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蔡成功每年都向银行贷款用于厂房经营,且基本都是新贷还旧贷。这一次,因为等新贷款下来需要时间,蔡成功就跟高小琴的山水集团签了借款合同,借了5000万元资金作为“过桥款”来偿还银行贷款,并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还用大风厂的股权作为质押。
本来想着借款期间的6天时间银行能批下贷款,但万万没想到这次贷款没批下来。借款时间到了,蔡成功却无法偿还山水集团的债务,山水集团就起诉了大风厂要求偿还借款,实现担保物权。最终,法院判决大风厂败诉,蔡成功迫不得已将股权转让给了山水集团。
股权依法过户到山水集团名下后,山水集团成为了大风厂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而且山水集团和蔡成功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山水集团不负责解决大风厂一千三百名职工的安置问题。大风厂因为位于重点开发区,土地价值飙升,山水集团要对大风厂实施强拆,这才引起了大风厂员工的“护厂运动”,更引出了政府官员贪腐的真相……
八戒法律的律师姚玲也很诧异,就算编剧周梅森曾经也陷入过股权纠纷的案子,但整个故事缜密的逻辑和深厚的法律功底,还真是一般人不能比的。但故事中涉及的股权问题还是有很多疑点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指点,所以姚律师做了个抛砖引玉式的剖析。
Part 1
法院判决质押股权直接归属山水集团是否合法?
NO!NO!NO!如果现实中有法院做出这种判决,那么这个法官应该是做好“下海经商”的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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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厂与山水集团之间,是典型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股权作为质押物仅能保证山水集团的债权优先受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流质条款无效(详见《物权法》第211条),所谓“流质条款”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姚律师在此建议各位,如果你是债权人的话,请不要直接在合同中做相关约定,除非债务人的股权“很值钱”,否则债权人出借的资金一般是收不回来的。
不过,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对案件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为了更明显更直接地体现出山水集团是巨大的利益获得者。但不排除剧中法院法官被山水集团行贿而做出错误判决,毕竟这是一部反贪剧,一切皆有可能。而在现实中,若遇到像大风厂蔡成功这样负债累累的债务人,估计山水集团这样财资雄厚的债权人也只有掩面哭泣了。
姚律师还提醒大家,企业资不抵债,要进行破产清偿时,正确的顺序为: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3)职工债权;
4)社会保险和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而股权在破产债权中将一文不值。
Part 2
大风厂的职工,为什么直到股权转移了还不知晓?
小说里还提到了蔡成功为了拿到山水集团的借款,伪造了公司股东会决议来办股权质押。哎,说来这都是股权代持惹的祸。
所谓“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套用至《人民的名义》故事中,大风厂的职工就是“隐名股东”,姚律师提到了以下几个风险需要警惕:
风险一:股权被擅自处置的风险
——因隐名股东并没有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做备案登记,故不具有公示效力。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交易的,则隐名股东无法以其为权利所有者对抗第三人。
另外,代持方因其自身债务或婚姻关系破裂等原因,皆有可能导致其名下股权被处置,从而导致隐名股东遭受损失,大风厂的员工就陷入了这样的风险中。同时,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主张其为股权的真正持有者,代持方无权处分股权的请求基本得不到支持。
风险二:隐名股东“显名”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3款规定,隐名股东若想显名的话,需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达到相应的显名条件,隐名股东想要显名的话就只有根据与代持方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进行股东资格确认,甚至可能走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Part 3
作为隐名股东,大风厂的职工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既然股权代持对于隐名股东来说有这么多的风险,那么像大风厂职工这样的隐名股东应该采取什么手段来有效降低风险呢?姚律师还有几招可以教给大家:
招数一:签订内容详尽的股权代持协议。
协议中尽可能详细的约定代持者的义务,同时设置高昂的违约成本。千万别去网上COPY别人的协议,尽量找专业律师来为双方整理协议。
招数二:召集全体股东开会以确认股东身份。
这种形式,是向所有股东彰显身份,同时在会上要明确授予给代持方的权限范围。当然,要求全体股东签字并保管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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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数三:将代持方代持的股权向被代持方指定的第三人做股权质押。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这样做来锁定股权。当然,因为股权质押本身是作为担保物权存在,因此需要前置一个法律关系,比如前置一个借贷法律关系。这种操作方法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操作也较为复杂,建议各位慎用或在律师指导下使用。
招数四:安排自己信得过的人在公司任重要职位。
这就好比在公司放了自己的“眼睛”,当然,这种做人事安排的处理方法还得“选人得当”,不然也只会适得其反。
小编听了姚律师的解释,虽然对法律问题依然是一脸懵逼,但大致还是清楚了事件的主要问题,那就是——山水集团大坏蛋,高小琴黑心商人!腐败问题的大BOSS虽然不知道是谁,必定和高小琴、山水集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从姚律师睿智的笑容中可以看出,她仿佛已经从种种法律问题的推理中找到了答案,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好了,继续追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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