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股改既指股权分置改革,亦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所讨论的“股改”,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股改是大多数企业上市前必须经历的步骤,因为多数企业在设立之初,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申报上市前进行股改。
股改是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法律、财务、税务以及企业管理等问题。从实践来看,上市审核对股改的要求,比企业实际在工商、税务部门完成股改变更登记,更为复杂严格。许多企业在未完全了解股改的全部流程和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完成了股改,给未来企业上市留下了不少瑕疵。部分地区的企业,因为当地政策原因,集中完成了形式上的股改,实际只是将企业名称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在企业内部治理、会计工作上并未完成从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的变换。
本文结合大量案例,总结拟IPO企业股改时可能会存在的瑕疵,并提出问题的规范方法,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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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改的规定与程序
股改属于一种特殊的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方式。《公司法》第77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该条文列举了两种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未明确规定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设立方式。《公司法》第9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从该条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由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设立,这边是本文讨论的“股改”。因此,股改既不是发起设立也不是募集设立,而是一种独立的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在上市审核规则中,股改亦被称为“有限公司的整体变更”。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第10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上市审核中允许拟IPO公司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变更为股份公司。
如何理解有限公司的整体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质是法律层面上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企业股改时,股东将所有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从有限责任公司中取出,按照折股比例,作为资本金再次投入企业。
股东权益的内涵。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净资产额须按原账面净值折股,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
当企业进行整体变更时,企业需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作为投资款先折算为股本(如按1∶0.5比例整体折股,2元净值折算成1股股票),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除了企业内部的财务与管理上的变换,企业还需完成外部的工商、税务登记。经过法律、税务、财务以及管理上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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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IPO企业股改瑕疵类型及规范方法
拟IPO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上市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股改的决策程序,执行审计、评估、验资的要求,最后完成整体变更的登记程序。依照规定程序完成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不会对企业IPO的进度和审核造成负面影响。
从实际来看,工商部门对企业股改的流程与要求,相较上市审核要求来说,要容易得多。这就导致乐许多拟IPO企业在改制的时候,虽完成了变更登记,但实际并未严格执行上市审核要求对折股、审计、评估、验资程序的规定,许多企业的整体变更甚至仅走了形式,产生了不少的瑕疵。本节整理了企业整体变更中常见的法律瑕疵,并对瑕疵的规范方法进行讨论。
(一)拟IPO企业整体变更时存在创立大会程序瑕疵及规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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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创立大会的职权以及召集、召开的程序,但从案例来看,不少拟IPO企业在召开创立大会上 存在下列瑕疵:
1、创立大会未提前十五天通知(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审核中,全体发起人补充确认同意豁免提前十五日通知);
5、创立大会未审议公司筹办情况及设立费用(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主板审核中,未采取处理措施,中介机构认定不影响发行人的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
从案例中来看,部分企业在创立大会的召开、审议程序中存在轻微瑕疵,基本都通过补充确认方式予以修正,审核部门对于此类处理方式也予以认可,因此可以认为,此类瑕疵经过补充确认后,不会对企业上市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二)整体变更时,审计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例及规范方法
本小节将分为四部分阐述,一是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二是净资产的审计未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三是未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而是以净资产的评估值折股,四是进审计追溯调整后,净资产低于股本。
1、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要求,企业股改时,折股的净资产需经审计。但为了保证公司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金额的准确性,防止公司虚增股本,虚报注册资本,同时避免出现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情况,按照上市审核的要求,企业股改时应当对净资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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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95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如有限公司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后续需要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当时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进行审计、复核。如经复核后净资产仍旧高于折股的股本,则可以认为该次股改后公司实收资本充实,该次瑕疵已经得到修正。如经复核后净资产低于折股的股本,则存在实收资本不充实的情况,可以通过退回有限公司重新股改或发起人予以补足的情况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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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3日,菲利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菲利华有限的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菲利华有限的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2,020万股。发行人设立时系以菲利华有限的净资产值折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因股份公司设立与前次增资间隔时间较短、且不涉及注册资本与股东变化,发行人在股份公司设立时未专门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进行审计及验资,存在法律程序瑕疵。
规范方法:发行人聘请兴华会计师对菲利华有限截至2006年2月28日的账面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复核。发行人聘请国融兴华对菲利华有限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2月28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经复核确认,菲利华有限在整体变更基准时账面净资产值与经审计复核的净资产值、评估值均高于股份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尽管发行人设立时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存在程序瑕疵,但发行人已经通过审计、评估复核等予以规范,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2、审计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已不再强制要求企业股改时聘请的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或进行强制复核,但在实践中,监管机构对此事项仍从严监管。原则上,报告期内拟IPO企业的历史沿革变动事项所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评估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需要对审计、验资、评估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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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深交所在对北京睿智融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反馈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设立时聘请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资质的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合法合规性,设立瑕疵弥补措施的有效性,重新审计后调增净资产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睿智融科认为:其设立时聘请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资质的会计师进行审计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但考虑到睿智融科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设立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新天华不符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故发行人于2016年重新委托了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进行审计。
2019年,《证券法》进行修订并规定“ 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取消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质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进行备案的要求。
综上,为了避免因股改时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手续瑕疵引起审核关注,拟IPO企业聘请股改审计、验资、评估机构时应当关注该等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手续。如历史上为股改出具审计、验资、评估报告的机构不具有证券服务资质的,则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审计、验资、评估事项进行专项复核。
3、以净资产的评估值折股
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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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2008年1月31日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绿田机械设立时虽然相关决议均以净资产评估值折股,但是在实际财务处理时,绿田机械并未按照评估值进行调账,公司2008年度及以后的纳税申报资料均沿用了原先的财务核算基础。
规范方法:2013年4月7日,绿田机械召开会议,对股改方案进行调整,以绿田有限经天健会计师追溯调整后净资产63,801,284.18元中的5,118.00万元折成股本5,11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以此作为拟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人民币12,621,284.18元计入资本公积。
结论性意见: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作出决议且发行人全体股东/发起人已签署协议,对发行人改制方案的调整予以确认,发行人本次改制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经天健会计师验资复核,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复核,发行人调整后的折股依据系审计调整后的净资产值且大于折股后的股本5,118万元,经复核评估的绿田有限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高于调整后的折股所依据净资产值,调整改制方案不会造成发行人设立时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发行人的改制行为合法、有效。发行人调整改制方案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影响。
严格来说,以净资产的评估值折股并非股改的瑕疵,但由于以净资产的评估值折股,企业持续期限及业绩自新设股份公司之日起计算,如临近申报期,拟IPO企业可能无法满足“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的首发条件,因此应当选择以账面净资产折股。
4、经审计追溯调整后,净资产低于股本
实践中存在因财务审计追溯调整导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基准日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情形,股改净资产追溯调整通常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针对第三种情况,审核部门关注要点包括发行人就股改时净资产低于股本问题的整改措施是否充分,是否履行相关审议、决策和审批程序,该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出资不实、违反《公司法》或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针对该类瑕疵,可以采用退回有限公司再次股改或全体发起人股东补足出资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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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改时,全体发起人以善水有限当时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43,255,006.31元为基础,按照1.08:1的比例折合股份4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共计股本40,000,000.00元投入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
经公司自查,公司发现前期会计差错并进行更正,更正后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账面净资产为35,686,258.28元,比“上会师报字(2016)第5159号”《审计报告》审定的净资产减少7,568,748.03元。2018年12月12日,根据自查结果,公司发起人黄国荣、吴新艳、吴秀荣以自有货币资金按善水有限整体变更时各自持股比例向公司补足支付上述净资产差额7,568,748.03元,并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发行人出资瑕疵已补正,整改措施充分。
2018年夯实出资的瑕疵整改
发行人股改净资产存在调整的原因在于:天健重庆分所对溯联股份(包括前身溯联有限)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发现其存货科目2017年度存在盘亏情形,根据对存货盘亏情形的清理,存货差异的4,847,868.59元需追溯至公司股改之前,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保证股改时点净资产等的准确性,故由公司发起人按出资比例夯实出资。
溯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基准日为2016年4月30日,该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65,777,058.72元,折合股份6,240万股。因本次存货差异追溯调整调减4,847,868.59元,公司整体变更时经审计的净资产减少为60,929,190.13元, 低于股改时注册资本。发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要求发起人对上述差异进行补足出资,截至2018年8月17日,发行人已收讫发起人补缴的全部夯实出资款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2018年发起人夯实出资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股改净资产差异已经得到弥补,上述情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三)整体变更时,评估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例及规范方法
1、净资产未经评估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实施,2014年废止)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自《公司法(2013修正)》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等文件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取消评估的要求。
评估的目的是验证折股净资产的实际价值,判断公司折股后注册资本是否充实。上市审核习惯于关注企业的资本充实情况,如进行评估,可以从另一个维度证明企业折股后注册资本的充实度。目前来看,评估程序并非法定程序,拟IPO企业股改时存在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情况,如注册资本未变动,并不会导致折股出现出资不实的情况。但为了满足上市审核的指导意见,建议补充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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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轮问询函》问题2.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中无评估机构。2014年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见整体变更相关评估事项。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聘请有证券期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资产评估,若未经评估,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2014年6月,康泰有限在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并未履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该等情形不违反《公司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就本次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已经秦皇岛工商局的依法核准并取得其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后,为进一步完善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行人已就本次股份公司设立补充进行资产评估及验资,具体情形如下:
2017年4月6日,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17]第128号《秦皇岛市康泰医学系统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截至2014年2月28日,康泰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25,029.15万元。2018年5月28日,秦皇岛昊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秦昊会验字(2018)第03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7月11日,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与各股东投入股本相关的净资产,该净资产折合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德勤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8)第E00255号)对秦皇岛昊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未发现秦昊会验字(2018)第030号《验资报告》中发表的验资意见与康泰医学截至2014年7月11日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存在不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康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履行资产评估及验资程序的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评估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如拟IPO企业存在此类问题,参照“审计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一节,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复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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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及报告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复核报告,核查了相关评估报告是否合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为发行人整体变更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019年3月,发行人已聘请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复核报告,发行人设立时及报告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合规。
(四)整体变更时,出现未弥补亏损
整体变更时,出现未弥补亏损可以导致审核部门质疑企业的盈利能力。证监会原先对亏损股改后的运行期限作出要求,也是出于对企业盈利能力是否稳定进行考察的目的。目前各版块对于此问题都出台了详细的披露规则,如未分配利润已经消除,此问题已经不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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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19.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针对此类企业,在审核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五)形式股改,实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文首所述部分地区,因为当地政策原因,大批量的企业集中进行了形式上的股改,实质在企业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上并未完成从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的切换。对于此类企业,建议结合企业股改的瑕疵程度进行判断,如果问题较多的,建议退回有限公司重新进行一次规范的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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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浙江戈尔德智能悬架股份有限公司(主板撤回)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上述改制存在以下瑕疵:
(1)根据“瑞阳审报字(2015)第33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7月31日,戈尔德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721.20万元。虽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净资产721.20万元按1:1的比例折合股本721.20万股,另由全体股东按照原出资比例认购278.80万股,但各股东实际未支付上述278.80万股的认购款,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二)上述改制未聘请评估机构对净资产进行评估,不符合《公司法》第27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的规定;
(三)执行上述改制的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备证券业务资质;
(四)戈尔德有限未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折股方案进行净资产折股出资的会计处理,后续纳税申报资料亦沿用了原戈尔德有限的财务核算基础。
为纠正上述改制时存在的瑕疵,浙江戈尔德减振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戈尔德减振器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6月又重新整体变更为浙江戈尔德智能悬架股份有限公司,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2015年改制时的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未进行评估,不符合《公司法》第27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规定,净资产折股的股改方案亦未进行任何会计外理,后续纳税资料均沿用了原尔德有限的财务按算基础,实质上2015年改制仅变更了企业名称和企业类型,本质上发行人的企业性质仍为有限公司,且发行人已于2019年将企业类型由股份公司变更回有限公司。因此,发行人2015年改制时的不规范行为已得到有效纠正,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总结
本文总结了目前拟IPO企业在股改时,可能会存在的瑕疵类型及规范方法。从案例来看,绝大多数瑕疵并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但处理不善,可能需要企业付出更多的成本与时间。目前来看,补充出资、复核确认是主流的瑕疵处理方法;如遇上问题较多的企业,还可以通过退回有限责任公司后,重新股改的方式进行规范。总的来说, 拟IPO企业应当重视股改的流程与规则,最好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予以辅助,毕竟对于许多拟IPO企业来说,股改是其上市前需完成的第一件大事。
声明
本文仅为专业交流,不视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观点、结论或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联系作者。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我们取得授权,并标明来源、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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